(二)“分娩说”隐含的价值
是,怀孕、生产对妇女是一个漫长的、充满煎熬的过程,因此应该给予亲权以为回报。既然其为民法的传统原则,似乎没有必要因“代孕妈妈”而改变;同时为达到代孕行为的目的,再以法律允许的方式,由委托人通过收养(如在“捐胚代孕”中)、准正(如在“局部代孕”和“完全代孕”中)等法律手段获得亲权。这一方式方面保持了传统上身份认定原则的稳定,另一方面又适用于各种情形的代孕并能达到代孕目的,因而为多数学者所认可。但这种方式并非无懈可击。在理论上,它曲解了代孕目的,否认弱势者(代孕妈妈通常在经济上或社会地位上居于弱势)的负担。
文章来源:加一代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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