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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六)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7 浏览:

(四)“子女最佳利益说”隐含的价值是,儿童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社会的公益事务。因此国家为保护此种公共利益,有必要介入,即由公权力机关采用谁为亲权人对代孕子女最为有利的思路加以判断。“子女最佳利益说”是目前英美最通行的理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国家的一般认知里,血缘的联系只是亲子关系成立的一个因素,更重要的是一方是否足以符合认定为母亲的条件,至于形成婴儿的卵子来自何方,并不重要。因此他们对于严格定义的“代理孕母”(即“完全代孕”)与代孕妈妈提供卵子并怀孕的情形(即“局部代孕”)并不区分。故而在多数的案子里,“生物学上的父母”就是提供精子的男人和代孕妈妈本身,将其监护权的争执视为类似一般子女监护权争夺,而适用其原则,也就不足为怪。然而,这两种“代孕”的情形,何以不加区别,反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子女最佳利益说”,这种事实上用来解决监护权争夺问题的手段,若适用于大陆法国家来解决代孕子女身份认定,似乎欠缺理论上的逻辑性和判断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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