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比较上述四说,笔者认为其均不同程度地存有缺憾,各自独立适用总有不妥。
(一)“血缘说”隐含的价值在于对自然科学的真理的肯定。但是如果承认法律整体是一套独立价值体系的话,法律事实的认定则并不等同于自然事实的认定。亲子身份的法律认定除去是对自然血缘关系的法律承认,更重要的是认可其背后所蕴涵的所谓亲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稳定整个社会的身份次序。因此,体现在代孕中,笔者认为亲子关系是有可能脱离血缘而存在的。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如依血缘关系确立代孕子女的身份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代孕的宗旨目的,而且也背离了人工生殖的原则,尤其是在“捐胚代孕”的情形下,要求根本没有生育自己子女愿望的精卵捐赠者成为代孕子女的父母既不符合捐赠者本意,也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无法保障代孕子女的利益。总之,“血缘说”对不同代孕方式产下的子女,采不同的原则,却缺乏坚强的理由来支持,应非可采。
文章来源:加一代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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